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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申请

商标撤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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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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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详情
  •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 商标异议的必要性
  • 1.因成为通用名称撤销

    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经使用已经成为通用名称,并对您商标权利的确定或者市场运营开拓造成阻碍,您可以委托中南商标为您申请撤销该商标,扫清障碍。

     

    2.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简称“撤三”申请)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量的剧增,可注册的商标越来越少。企业在申请商标时,如查询到存在与拟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该相同或近似商标已注册满三年且连续三年未使用,可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请求,同时将自己拟申请商标提出注册申请,若在先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被撤销,那自己拟申请商标就可能被核准注册。

  • 办理流程
  • 撤三申请

    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通知商标注册人提交近三年使用证据——商标局审理——做出审理决定

     

    因成为通用名称撤销

    提交撤销申请及理由——商标注册人答辩——商标局审理——做出审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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